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轉讓和估值作出限制性規定外,並未對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作出具體規定。在實踐中,普通股的轉讓價格通常按以下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格法”。
2.在工商登記註冊的股東出資為股權轉讓價款。可以稱之為“貢獻法”。
3.以公司凈資產為基礎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格法”。
4.根據審計和評估後的價格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格法”。
5.拍賣價格和出售價格是股權轉讓價格。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且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權轉讓價格的註意事項
1.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基準價。
實踐中,股東自願轉讓股權是最常見的股權轉讓形式,法院利用國家強制力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是股權轉讓的壹種特殊形式,二者在確定股權轉讓前的基準價時是壹致的。轉讓雙方應先對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再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法院在強制股東轉讓股份時,應當通過審計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股權轉讓基準價是股權轉讓的參考價,可以是公司凈資產。在采用上述壹種或多種計算方法後,部分當事人還會結合公司不良資產率、國家產業政策等因素確定轉讓價格,使獲得的轉讓價格更接近股權的實際價值。
2.引入市場機制轉讓股權。
轉讓基準價確定後,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雙方協商確定的轉讓價格,只要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股權轉讓中,也可以采取拍賣或出售的方式轉讓股權,拍賣和出售的價格為轉讓價格。拍賣和出售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與其他四種方法相比,更能反映股權的市場價格,是壹種更科學的方法。在強制轉讓股權時,應參照股權轉讓基準價確定拍賣的保留底價,並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