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開業醫生法;
4.醫療糾紛的核心法律規範;
5.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壹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對方或多方當事人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約定的義務有過錯,造成實際損害,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有不同認識,相互爭論,持有不同意見。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失誤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和護理過程中所犯的錯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會導致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除了因醫療過錯和過失引發的醫療糾紛,有時候,醫療方在醫療活動中並不存在任何過失或錯誤,也可以僅因患者單方不滿而引發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由於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不知道正確的醫療方法,疾病的自然預後,醫療中不可避免的並發癥和意外,或患者的無理指責。也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關於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屬於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規範和執業行為,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並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
鼓勵醫療機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訴求。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接待場所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投訴程序等資料,方便患者查詢。
醫療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投訴管理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