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侮辱和歧視學生是違法的。老師歧視學生,會涉及違法行為,孩子的人格或名譽都會受到影響。可以向公安或教育部門舉報調查。老師應該尊重學生的個性,不應該歧視他們。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應該平等對待學生,不能因為民族、性別、殘疾、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絕不采取簡單粗暴的措施,侮辱、歧視學生,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因侮辱學生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其教師資格。被取消資格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老師罵學生,只要本意不是歧視學生,或者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都不違法。反之,可能涉及違法。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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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該平等對待學生,關註他們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