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是指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被暫時停止。暫停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可以重新啟動執行程序。中止執行通常是因為申請人提出異議,被申請人提出申訴,法院發現執行依據存在問題。暫緩執行期間,執行程序並未完全終結,而是被暫時停止。
2.執行終止:執行終止是指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永久結束。執行程序終止後,壹般不會恢復。終止執行的原因通常包括:申請人自願放棄執行,被申請人履行了法定義務,執行依據被撤銷或者變更。
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在法律上有明顯的區別。暫緩執行是指暫時停止執行壹項法律程序或刑罰,而終止執行是指完全終止執行。在法律實踐中,兩者的適用條件、效力和程序是不同的。中止執行可能是暫時的,而終止執行可能是永久的。了解這些差異對於理解法律程序和權利義務的變化非常重要。因此,在處理法律事務時,我們必須明確區分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法律區別,以便采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綜上所述,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只有區別,法律後果完全不同。中止執行的裁定作出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執行法院應當主動恢復執行。終結執行裁定作出後,在被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前,執行法院不會主動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