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例:
為了挽救家庭,老婆寫了保證書,以後不玩了,然後為了孩子和老婆玩房子,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這樣的保證書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
法理學分析:
根據具體情況,對財產部分的約定,自願歸雙方所有的有效;但關於孩子撫養權歸屬的約定無效。
“保證”的字面意思是為保證某壹事物或協議的實施而訂立的文件或書面材料。從形式上看,它是壹種書證,主要取決於其文字、符號所記錄或反映的內容與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和聯系。
壹般來說,保函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保函是壹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禁止脅迫、乘人之危、醉酒等行為。)
2.擔保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保證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約定財產制:關於擔保書中財產條款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但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保證”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具有處分權,是保證人意思的真實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作為擔保,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無效部分。因為撫養權歸屬涉及人身關系,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內容。所以,放棄撫養權的約定雖然沒有被法律禁止,但是由於合同法只調整財產關系,不涉及撫養權等人身關系的內容,所以這部分是無效的,所以合同法的約束和規制適用不當,而這也可能導致對子女權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