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市、縣或者指定地點;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四)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監督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
采取前兩款規定的限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對恐怖主義的調查和核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現涉嫌恐怖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在調查涉嫌恐怖活動案件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訊問、審查、傳喚嫌疑人,可以提取或者采集人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特征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並保留其簽名。
公安機關在調查涉嫌恐怖活動時,可以通知知道相關信息的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場所接受詢問。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調查涉嫌恐怖活動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有關情況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涉嫌恐怖活動案件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情況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