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或者信號的,構成發現、泄露他人隱私罪,處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隱私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如果導致嚴重後果,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1.刑法對侵犯隱私權有如下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目前,壹些人喜歡“撬開”他人的網絡空間和電子郵件,獲取私人圖片和視頻在互聯網上傳播。淫穢色情圖片多,但這種行為很可能涉及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即傳播淫穢物品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人,以及非法持有、使用間諜專用器材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間諜專用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壹條所稱“特種間諜器材”,是指下列有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器材:
(1)隱藏竊聽、竊照設備;
(二)突發收發器、壹次性密碼本、隱寫工具;
(3)用於獲取信息的電子監控和攔截設備;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特種間諜設備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在法律意義上,監控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所以,在實際應用中,如果妳有這樣的違法行為,壹定要清楚法律的相關規定,這樣妳才會對自己的行為有壹定的約束,進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減少他人利益的損害和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