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它不僅是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明,也是調整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依據,對保護雙方的權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尚未出現時,勞動合同的效力終止。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雙方的根本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和程序。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1.人民法院宣布進入法定整改期,政府部門認定達到地方標準的嚴重困難企業。
2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的資料;
3.提前裁員方案,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集體合同的規定,下崗職工名單、裁員時間和實施步驟、對下崗職工的經濟補償措施;
4.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對裁員方案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方案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6.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計劃,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並出具裁減證明。
(5)壹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6)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工會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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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民法典自2021 1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如果涉及民法規定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