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從法律上不難看出,合同詐騙罪有四個構成要件。
1.壹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的;
2.因此,對方陷入了壹種錯誤的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對方因誤解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誤解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欺詐不公平。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它們環環相扣,缺壹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在認定欺詐上的嚴謹性。
欺詐的要素
1,詐騙犯
(1)騙子的詐騙意圖。欺詐故意是指行為人欺騙他人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被欺騙人陷入錯誤的認識,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2)欺騙人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欺詐者在其語言、言語或活動中隱瞞事實,並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即使受騙人陷入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仍捏造事實、改變事實或隱瞞事實的行為。欺詐有兩種表現形式:作為和不作為。
2.被欺騙的人
(1)詐騙者因詐騙產生錯誤認識。被騙者的錯誤不是因為自己的疏忽,而是因為詐騙者的詐騙。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上的缺陷。
(2)欺詐人錯誤地表示了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是指思想家向外界表達建立法律行為的意圖。可見,意誌的表達是壹種行為,是空想家對外表達自己心理狀態的行為。它由三個要素構成,即有效意思、表示行為和表示意思。能指與所指希望使自己表達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有效的意思;表達行為者內心意思的方式,即表現行為;通過表達行為來表達外在的意思,就是表達意思。
(3)欺詐違反法律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則,要求當事人以善意、誠實、自覺的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規定這壹原則是為了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欺詐:使對方產生錯誤的認識,這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