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意見,沒有審級限制,基層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出;
2.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3.基層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權,需要經過同級批準流轉,實現檢察監督。
監督類型:
1.行政監督: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下級機關的監督;
2.立法監督: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監督;
3.司法監督:對案件的司法監督和其他機關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4.紀律監督:黨和政府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紀律要求的監督;
5.群眾監督:公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6.輿論監督:媒體和公眾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
綜上所述,檢察監督與抗訴的主要區別在於:檢察監督不受審級限制,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意見,而抗訴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則,只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向下級法院提出,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權抗訴,必須通過審批程序履行檢察監督職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答復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3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第二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2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