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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采礦權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種功能,無權處分。采礦權人不得出售、出租其占用的礦產資源,也不得出售、出租、抵押其采礦權。礦業權轉讓是有條件的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1)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機關。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頒發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采礦權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已滿1年;

(二)采礦權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了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礦業權轉讓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探礦權或采礦權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申請人條件。

礦業權轉讓時,需要繳納以下稅費:

1.增值稅:增值稅是根據轉讓的礦權的種類、價值和相應的稅率計算的。

2.營業稅:根據轉讓礦業權的種類和價值,按相應稅率計算營業稅。

3.契稅: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轉讓的,需繳納契稅。

4.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方為個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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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除符合下列規定外,不得轉讓: (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並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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