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財產關系,每件不超過100元;
2、涉及壹般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200元;
3、涉及商業產權關系的每筆不超過500元。
第二,寫法律文書
1,代寫訴訟文書每份不超過200元;
2、制作法律文書每份不超過1000元。
三。處理刑事案件
1,調查階段500-1500元各壹份;
2、起訴階段每人500-2000元;
3、每個壹審案件1000-4000元;
4、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人不超過5000元。與財產關系有關的收費,按民事案件標準收取;
5、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參照民事案件標準,減收費用;
6.不壹審而進行二審的,二審收費標準為1000-5000元;
7.對於已經壹審二審的案件,二審的收費標準可以按照壹審的標準降低。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不超過1000元;案情復雜或者影響重大的行政案件,經與當事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浮動,但浮動幅度不得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1、1,000-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的參照民事案件標準協商收費。
六、擔任法律顧問
l、顧問費每個家庭每月1000-5000元;
2.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合同內容以外的各類案件均按上述標準協商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