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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以規定辭退員工嗎?

企業的“奇葩解雇理由”和“奇葩規定”不斷被曝光:“東莞某公司限制員工上廁所的次數和時間”、“杭州某女員工下班不想排練年會節目被辭退,公司稱與領導矛盾”、“北京某女子被同事打回後'私自報警'被開除”…………………………………………………………………………………………………………………………………………………………………………………………………………………………………………………………………………”

王是上海壹家物業公司的保安。65438 2020年6月6日,因為父親病重,王向主管請假,趕回安徽老家。請假時間是1.6到13。

第二天,王回到上海,因為公司不允許請假。回來的路上,得知父親已經去世。王向他的上司報告,上司告訴他安心回家,處理好善後事宜。王於是又回家了。65438+10月14、王回到上海,第二天上班。6月365438+10月31日,公司根據其規定,以王曠工3天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王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判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萬余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壹審法院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實際曠工僅兩天,不符合原告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同時,壹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當,無論事發背景、機械適用規章制度、用工管理是否嚴格執行。判決公司應當向王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持此案的上海市二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陳穎告訴記者:“法律的背後,要兼顧人性和民風。為了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在司法審查時應當依法約束強者,保護弱者,以保持利益平衡。”

“用人單位作為管理者,有權管理勞動者,有權審批勞動者提出的休假申請。但用人單位行使經營權的界限和方式應當是善意的。勞動者因特定困難請假時,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普通好人的義務,尊重民風民俗,對員工表示同情。”她說。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做出了嚴格的規定,需要“合理”、“有根據”、“有序”,即必須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充分的證據和合法的程序。

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合理”,具體來說就是員工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理由。企業應該基於常識和同理心來批準員工的事假,否則就失去了正當性。

如果用人單位長期濫用勞動法規制定權,無視對人性的尊重,不僅不利於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也不利於人才隊伍的穩定和長遠發展,還可能官司纏身。“奇葩規定”最終傷害的可能是用人單位本身。

面對“奇葩規定”,勞動者自身也要增強維權意識。中國法律為勞動者尋求權利救濟提供了幾種途徑。工人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與雇主談判。也可以對外求助,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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