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因科學研究需要,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準或者審查前,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科學研究機構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對工程範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要求,與建設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批準前,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征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因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的危險,確需搶救發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擴展數據
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私自將國家禁止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損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構成走私,但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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