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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沖突的表現及其解決

法律是人類的產物,不可能窮盡社會的所有形態。在壹種情況下,更大的可能是因為特殊情況,法律價值的沖突不可避免。

沖突的主要形式:

第壹種

價值本身就是沖突的。

第二種類型

個人和個人——個人自由的行使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 * *同形與* * *同形——國際人權與壹國人權可能發生的沖突。

個人和* * *是同壹個體——比如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

解決方案:

1,價值排名原則

具體來說:自由>;正義>;命令

但這不是唯壹的種類。

自然法學派首先選擇正義。

分析學派首先選擇秩序。

壹般來說,自由代表了人類最本質的需求,是法的價值之巔;正義是自由價值的外化,成為自由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是實現自由和正義的社會狀態,它必須受到自由和正義的約束。因此,當上述價值觀發生沖突時,我們可以遵循自由>原則:正義>;排序順序,以確定哪個是優先級。

2、個案平衡原則(同等排位,兼顧各方利益)

在處理同壹位階的法律的價值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才能在個案的解決中適當兼顧各方利益。如民法中的公平責任。

3、比例原則

總之,即使某種優越價值的實現必然要以犧牲其他價值為代價,也要把受損的價值降到最低。

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適當性原則:限制人們權利的措施必須能夠達到預期目的,也稱為適當性原則。(手段適合目的)

必要性原則:在各種適合實現目標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對人的權利的侵害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存在合理適度的關系。該原則主要著眼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的輕重,以實現利益之間的和諧,也稱合理性原則。

其實三者並不是並列的。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對於不同的等級,同時適用價值等級原則和比例原則;針對同等級的價值沖突,既要適用價值等級原則,又要適用比例原則。

因此,嚴格來說,只有比例原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價值沖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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