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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增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法院追加第三人判決”的答復如下:已被列入判決的第三人,不需要承擔判決中的責任,即不要求其承擔責任。原則上不得添加。判決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另行起訴。當然,申請人可以提出額外的申請。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或者追加;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文章鏈接:最高法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1。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公開開庭審理。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或者追加;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定。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2.第二十四條執行期間,第三人向執行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表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第二十五條因行政裁定將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無償劃撥或者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事實上,即使夫妻同債,判決中沒有指定的夫妻,執行時也不得追加。這是因為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應當限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範圍內。目前在執行程序中增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 * *與被執行人,超出了這個範圍,缺乏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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