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與依法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必須依靠人民支持反間諜工作,動員和組織人民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堵塞時,可以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或者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二十八條。被脅迫、誘騙參加境外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 *和中國國家安全活動,及時向中國人民* *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二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檢舉、控告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受理舉報、投訴的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明事實,負責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對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者依法檢舉、控告的個人和組織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