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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獨立的困境是什麽?

1,司法機關與黨政機關的關系:?

在我國,司法獨立是黨領導下的“獨立”,各級黨委及其政法委領導和協調公、檢、法工作的機制壹直在運行,這實際上形成了我國司法領域“壹個家長,三個孩子”的制度現實。雖然各級黨委和政法委審批案件的做法已經大大減少,但壹些“重要”案件必須通過請示或接受他們的“質詢”來處理。

雖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也不能脫離黨的領導。無論是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所有的領導幹部基本上都屬於黨的成員,所以必然要受黨的領導和管理。這樣司法就不可能脫離政黨的幹涉,必然會造成幹涉,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

2、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在人、財、物分配上受同級地方黨委、政府支配,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日常開支,也包括司法機關的工資、獎金等實際支出。具體數額和項目都是地方政府自己做預算,缺乏獨立性,經濟保障不足,財政供給體系不完善,有時很難避免帶著帽子向其委托人乞討的尷尬。

因為各級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中國這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不可能獨立於地方政府。我們的司法機關在人員和財政上嚴重依賴地方政府,地方法院和檢察院都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無法充分發揮,也不可能不受地方經濟利益的影響。司法活動中的腐敗,突出表現在辦理錢案、人情案上。?

3、司法機關與人大的關系:

我國憲法在確立司法獨立原則時,並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有權獨立於權力機關。中國憲法采取的是審議和執行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壹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壹切國家權力由人民代表大會即權力機關行使,司法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產生。司法機關要對權力機關負責,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

由於憲法第126條不排除NPC對法院審判活動的事先幹預,因此出現了許多NPC代表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個案監督”的情況,產生了許多負面影響。NPC對司法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缺乏有效制約。實踐證明,不註重黨的領導方式和NPC監督機制的合理化,必然會影響司法獨立的實現。?

4、公、檢、法的關系: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負有審判監督的職責。雖然這種監督的方式和程度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並且目前有弱化的趨勢,但畢竟與法院形成了上下級關系。

而且,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憲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法律準確有效地實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互相配合”辦理刑事案件。這種平等的合作與制約,使得基於審判至上前提下的司法獨立難以有效實施,這顯然與司法獨立的核心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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