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公益林可能已經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為主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小於上述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由國家林業局遼寧林管站審批。”劉樺非法開采的面積遠大於10公頃,依法應當由國家林業局審核,經國家林業局審核後報有批準權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進壹步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建窯、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者排放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的, 對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業種植條件造成嚴重破壞或者汙染,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及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致使林地大量毀壞”, 並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達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侵占、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毀壞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劉樺擅自在司前鎮公益林林地內采礦,造成數百畝公益林等土地被毀,其行為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2.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地單位需要采伐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第三條針對非法占有。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數眾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擅自砍伐國家所有的林木的。(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從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壹百至二百株開始;盜伐林木“數量巨大”,從20至50立方米或1000至2000株幼樹開始;盜伐林木“數額特別巨大”,從100至200立方米或5000至10000株幼樹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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