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是對他人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提出要求的民事權利。債權的法律特征:(1)債權是對財產的債權,不能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現。(2)債權是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3)債權兼容平等。債權的兼容平等,是指同壹標的物上可以設立數個內容相同的債權,且相互平等,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4)債權為有期限的權利,不得設立有期限的債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換言之,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物權的法律特征:(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由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直接對標的物行使物權的制度利益,不受他人意誌或債務人行為的幹預。(2)物權是壹種絕對權(對世界的權利),物權主體只有壹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義務的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害權利人行使權利,物權就是絕對權;(3)財產權即財產權,是壹種具有物質內容並直接體現在財產利益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使用、對物的所有權和對物的價值的擔保,相對於人身權而言。(4)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且主要是有形的。
以買賣合同為例:從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債務的交付和轉移的負擔來看,買賣合同是壹種負擔行為;從出賣人享有取得價款的債權的角度來看,買賣合同是壹種債權行為。當然,我們也可以從買方的角度來分析買賣合同的負擔行為和債權行為的性質。債權債務是壹個身體的兩面。既然買賣合同的負擔行為和債權行為的性質得到了肯定,那麽買賣合同是債權合同,買受人根據債權取得物權也就順理成章了。
因此,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不是物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