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1079條規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已約定壹次性付款的,必須在簽訂網簽前告知購房人網簽的時間、地點,還需要與購房人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明確預付款的用途、金額及支付方式。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購房者的權益,防止開發商利用合同的不平等地位對購房者造成不利影響。通過規定網簽前壹次性付款的具體要求,可以限制開發商向購房者收取過多的預付款或者將預付款用於不正當用途。同時,在該規定的執行過程中,需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開發商應當明確告知購房者網簽的時間和地點,避免因信息不暢造成誤解或爭議。第二,補充協議的書面形式必不可少,可以有效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第三,補充協議內容的明確和細化也很重要,可以從金額、用途、支付方式等角度進行規定。
開發商未按要求與購房人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對合同是否有影響?《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開發商應當在網簽前與購房人簽訂書面補充協議。開發商未按要求簽訂補充協議,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影響合同效力,甚至構成違約。因此,建議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仔細查看相關合同條款。如有異議或未履行規定,可及時向相關機構投訴或尋求法律幫助。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網簽前壹次性付款已成為普遍現象,但也增加了購房者的負擔和風險。法律規定,開發商應對此做出明確約定,並告知購房者相關信息,以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各方都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營造誠信公平的營商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本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可能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