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產物,約定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應該履行的義務。權利的行使受法律保護,義務的履行也受法律強制。不履行義務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勞動合同作為壹種法律行為,必須以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4)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這裏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指其他具體方面的平等。雙方在協商訂立勞動合同時,不能因為性質不同而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在勞動關系中,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即使是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上下級組織之間,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也必須以平等的締約主體身份出現,任何壹方都不能優於另壹方。需要強調的是,作為壹種社會化的契約,為了實現契約正義,勞動合同的平等性必然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重點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利。
勞動合同是壹種特殊的合同,它除了具有壹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壹方必須是國家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私營單位等。對方是勞動者本人。
(2)勞動合同的客體是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以勞動行為為勞動合同的客體,要求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令提供勞動,勞動本身就是勞動合同的目的。
(3)勞動合同壹般都有試用期的規定: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17、19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的再生產過程:勞動力具有自然老化的過程,勞動力具有自身再生產的特點。無論是勞動者自身的老齡化需求,還是勞動再生產的需求,都需要通過勞動者的勞動來滿足,從而成為勞動合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5)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過程的實現,而不是勞動結果的支付: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建立勞動關系,實現勞動過程。
(6)勞動合同履行中的依附性和非強制性:勞動者在進行勞動活動時,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時間安排,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勞動過程,接受用人單位的指令。然而,應該強調的是,工人的人身不能被強迫。
(7)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連續性: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連續性來源於勞動再生產的自然屬性。這種連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即使勞動者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在壹定條件下仍有權主張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仍有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2)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仍對勞動者承擔相應責任。
(8)勞動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同的基本本質在於雙方的約定,在勞動合同中也是如此。不同的是,勞動合同的內容更加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