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財產被扣押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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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代為保管”是指行為人受權有償或無償地代表他人保護和管理他人財產的行為。它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壹,表示行為人代為保管。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確取得他人要求其保管他人財物的情形。保管人與他人合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存在定性上的差異:有的人認為他人不是保管人,如果是合夥人,為非法占有而秘密隱藏財物並謊稱已被盜竊,屬於盜竊、詐騙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保管人是* * *行為人,應定性為盜竊、詐騙等行為;也有人認為應當認定為* * *共犯,定性為侵占罪。因為,這個非法占用的還是別人的財產,其他人員才是保管人的* * *犯。
第二,暗示演員替他保管。是指行為人雖未通過書面或口頭明示方式獲得看管他人財物的授權,但行為人已被他人普遍承認或暗示看管他人財物。
第三,保管形成的第壹個原因。是指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授權他人保管,而是行為人因其在先行為而返還給他人的財產的保管,如民法上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的保管等。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認定行為人與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存在法律關系。行為人拒絕返還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較大的,也應以侵占罪論處,不應與普通民事糾紛相混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