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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伊斯蘭法律體系中有生命?

所謂“生即死”,是指近代以來伊斯蘭法律傳統受到西方法律的嚴重沖擊,古代的繁榮昌盛不復存在。

首先,在當今許多以伊斯蘭教為國教的國家中,只有少數國家將伊斯蘭法作為基本法律制度。在其他大多數國家,取自西方或改革後形成的世俗法律制度已經占據了主要地位,傳統法律制度只占據次要地位。

其次,即使是少數以伊斯蘭法為基本法律制度的國家,在勞動、商業、交通事故等方面也采用了很多西方的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對傳統法律制度和人們的法律觀念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最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雖然伊斯蘭國家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是建立在傳統法律基礎上的,基本上沒有受到外國法律的影響,但經過20世紀以來的壹系列改革,壹些傳統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壹夫多妻制和休妻制)被廢除或受到嚴格限制。所有這些變化表明,伊斯蘭法律體系已經普遍衰落。

另壹方面,與中國法律體系相比,伊斯蘭法律體系表現出了極大的韌性。不僅沒有在短時間內被其他法律制度完全取代,反而在從整體上衰落的過程中,往往呈現出復興的趨勢。這就是所謂的“死後的生活”,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當今的伊斯蘭世界,仍然有幾個國家以傳統的伊斯蘭法為基本法律制度,只有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才能構成獨立的伊斯蘭法律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說,伊斯蘭法律體系仍然是壹個活的法律體系。

第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對傳統法律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的伊斯蘭國家比以前更加重視傳統法律。它們不僅使新的立法內容盡可能與傳統的法律精神和原則保持壹致,而且在新的法規和條例中采用更多的傳統法律規則和概念。更值得註意的是,自伊斯蘭復興以來,幾個法制西化程度較高的伊斯蘭國家也在許多方面恢復了傳統法制,以取代從西方引進的世俗法制。這些措施引發了伊斯蘭世界伊斯蘭法的復興,使伊斯蘭法顯示出新的生命力。

第三,雖然大多數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制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被西化、世俗化,壹些重要的傳統制度被廢除或限制,但傳統法律是穆斯林長期使用的規則,已經內化為他們所信仰的價值觀,凝結為他們的生活方式。因此,許多穆斯林仍然無視西化、世俗化的法律規定,按照他們習慣的傳統規則從事生產,安排生活。換句話說,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即使在形式上接受了這些西化、世俗化的法律,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用傳統的法律觀念去理解這些外來的、現代的法律,這加劇了名存實亡的傳統法律與名存實亡的外來法律之間的現實張力。所有這些現象表明,伊斯蘭法律制度仍然具有壹定的生命力,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不會完全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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