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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責任生產清單

法律分析: (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行業特點、性質規模以及組織結構和內部運行管理模式,參照本責任清單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全體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壹般員工等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標準,建立並實施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1。安全生產是關系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壹定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管、群眾監督、職工遵章守紀”的總體要求和“生產必須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企業行政首長和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應負具體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職,其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內容,也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和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和獎勵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能很好履行職責,未能完成安全生產目標計劃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處罰;對失職瀆職造成的重特大事故,要依照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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