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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可以適當懲罰學生嗎?

妳不能。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

1.老師可以懲罰學生嗎?

妳不能。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了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老師懲罰學生是違法的,老師沒有權利懲罰學生。

第二,老師該怎麽懲罰學生?

老師懲罰學生該怎麽辦?如果學生的身心傷害是老師體罰造成的,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民法典》(2021至1實施)明確區分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學生承擔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民法上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民法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18周歲以下的人、身體有缺陷的人(聾啞人或盲人、精神有缺陷的人不計算在內)和間歇性精神疾病的人。過錯責任推定又稱過錯責任推定,是指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人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以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

可以說,民法典規定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責任是壹種明確的過錯責任。就學校體罰學生引起的侵權責任而言,由於主觀過錯不同,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學校體罰學生,屬於常見過錯,應視為學校侵權,學校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學校體罰學生具有* * *同等過錯的,由實施體罰的教師和學校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學校和教師承擔同等責任。

(3)混合過錯學校體罰,應根據過錯大小分別由學校、教師和學生承擔。學校體罰引發的侵權責任中的混合過錯,是指學校不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或者未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教師以教育管理為借口對學生進行處罰,學生在體罰中也存在過錯,如故意違反規則拒不改變教學,故意以侮辱性語言或者行為挑釁甚至毆打教師,等等。

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教師體罰學生的責任分配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比如什麽時候只有教師有責任,什麽時候學校和教師都有責任,什麽時候學生、學校和教師都有責任,各方責任如何確定,民法的規定如何適用等等。這是壹個專業而又困難的問題。建議不懂的可以咨詢有相關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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