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欠的錢不還,最後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既然借了錢,就要承擔還錢的義務。最後,打官司是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作為減債計劃的另壹種方式。壹般立案後,法院會進行庭前調解,如果有錢還,可以做庭前調解。如果錯過了庭前調解,還可以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調解並簽訂調解協議。關鍵問題是同意還錢,用什麽方式還。如果真的欠錢,趕緊還。妳可以選擇和對方溝通,讓對方撤訴,然後庭外和解,直接還錢,連本帶利,或者錢不夠再和對方協商。解決吧,畢竟欠錢不是什麽好事。但如果對方有足夠的證據,比如債務,逾期不還,又拿不出證據證明已經還了錢。毫無疑問,它會丟失。這種情況下,作為敗訴方,不僅要還債,還要承擔訴訟費用,賠償更多,然後錢還得還。甚至可能會有補償,當然這種情況很少。如果妳欠了別人的錢,被起訴了,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是不能談後果的。法院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