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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未成年人,訊問王某時不能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他該怎麽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本條例第75至79條的要求也適用於訊問。第85條?按照規定報請批準後,監察機關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和其他人員,就有關問題或者案件進行了解、核實。第八十六條?如果證人的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他/她可以在其工作場所、住所或他/她提議的地方進行詢問,或者通知他/她在指定的地方接受詢問。在證人提議的地點或者調查人員指定的地點進行詢問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或者證人需要由所在單位或者其家屬陪同前往詢問地點的,應當辦理交接手續,並填寫《陪同交接表》。第八十七條?詢問應單獨進行。負責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第壹次詢問時,應當向證人出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並由證人簽名、按手印。證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證人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應當在第壹次詢問時向其發出詢問通知書。詢問時,應當核實證人身份,詢問證人基本情況,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並承擔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不得向證人透露案情,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證言。對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的重要證人進行詢問時,應當在整個詢問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像,並告知證人。告知情況應在錄音錄像中反映,並記入筆錄。第八十八條?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其學校、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詢問後,法定代表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應記錄在場情況。詢問聾啞人時,應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與。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錄證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詢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證人時,應當有翻譯人員在場。詢問結束後,翻譯將在筆錄上簽字。第八十九條?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如實作證。對故意提供虛假證言的證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幫助被調查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不得從事其他妨礙調查活動的行為。第九十條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作證危及人身安全,向監察機關請求保護的,監察機關應當接受,並及時進行審查;對人身安全確有危險的,監察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監察機關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主動采取保護措施。監察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三)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4)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訊問筆錄等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但使用假名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單獨說明,並標明分類,單獨成冊。監察機關采取保護措施需要協助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要求有關個人依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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