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是否批準已經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公司會說妳是自願離職,沒有交辭職報告,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妳身上,為不發近期工資找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沒人簽字,可以用快遞寄到郵局,在“內部零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
2.請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與我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上述事項應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下班時間)前完成。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要求追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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