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離婚案件可網上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網上訴訟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依托中國移動微法院、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網上訴訟平臺,全面開展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審理、宣判、送達等網上訴訟活動,切實滿足疫情防控期間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網上提交立案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材料後七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立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絡訴訟平臺及時要求補正,並壹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和期限。逾期不補正的,將起訴材料退回處理;經人民法院說明不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應當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立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網上提交立案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選擇就近的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關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及時辦理立案手續。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在法庭進行網上審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確需在其他地方進行網上開庭的,應當報我院院長批準,開庭地點應當莊重、正式。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規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網上審判參與人的訴訟指導,明確網上審判紀律,確保審判過程安全、文明、規範、有序。當事人明確同意網上庭審,但未按時參加庭審或者擅自退出庭審的,除因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認定為“拒絕參加庭審”和“退出庭審”,可以分別依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庭審電子筆錄,由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線確認,確保網上庭審的有效性。網上庭審過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錄音錄像的規定》進行錄音、錄像和歸檔。疫情防控期間,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技術條件和工作需要,允許法官遠程查閱電子卷宗、合議案件、撰寫和提交裁判文書等。,但應嚴格遵守電子文件管理和保密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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