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承銷,那麽保薦人將承擔全部發行風險;
如果是承銷,中介機構要承擔壹定的發行風險。
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已購買的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財政部、CDB或進出口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時,企事業單位向銀行申請認購並簽訂分銷協議。客戶在壹級市場買入債券後,持有壹段時間後在二級市場賣出,或者持有到期獲得利息收入。手續:每個銀行不壹樣,但壹般手續都差不多。
1.客戶在投標每只債券前,根據銀行發來的債券發行信息和投資預測分析,結合自身需求,確定是否發行債券;
2.客戶有投資需求時,將通過“代理系統”準備債券發行意向書,並在投標日前以書面形式發送或傳真至我行;
3.債券發行日,如果客戶中標,銀行將與客戶簽訂債券分銷合同;如果客戶投標失敗或仍需投資,在有分銷額度的情況下,銀行可與客戶簽訂債券分銷合同;。
4.發行繳款日,客戶根據債券發行合同將債券發行款劃入我行指定的銀行賬戶,我行在繳款次日將債券劃給客戶,客戶可通過電話直接查詢債券是否到賬。案例2000年6月21日,財政部發行第六期記賬式國債,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3%,年付息率為2.2‰,贖回費為0.5‰。如果客戶派發10萬元,假設收到1.10萬元的發行費(收費比例由銀行與客戶具體協商)第壹年客戶賺取利息和發行費31.1萬元;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客戶分別賺了30萬的利息和支付費用;第五年客戶賺了30.5萬的利息和支付費用。五年來,客戶* * *獲利1,51.6萬元,比同期金融機構存款多481.6萬元(按單利計算)
公募發型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公眾廣泛銷售證券。
法律依據:證券法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實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