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訂婚不受法律保障。訂婚是農村談婚論嫁的程序之壹,是父母包辦婚姻的壹種表現。壹旦男女雙方父母為子女確認了婚姻關系,婚姻是否繼續由父母決定,子女無權選擇。目前,我國已經廢除了父母包辦婚姻,實行男女自由戀愛和婚姻。換句話說,無論男女,他們都有權隨時決定自己的婚姻關系,可以和自己想和誰談戀愛,想和誰結婚。這種自由也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阻止父母幹涉婦女或他人的婚姻自由。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三條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以婚姻索取財物。”第五條還規定:“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也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雖然妳們是按照農村的習俗訂婚結婚的,現在男方卻食言了。要求撤銷是符合法律的,他的自由也是受法律保護的。2.彩禮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壹)項的規定,雖然是男方先提出退婚,但是按照這個法律,既然妳們沒有結婚,女方還是要返還彩禮的。如果結婚離婚,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該條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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