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和離婚怎麽算?
返還彩禮的法律條件如下:
1.雙方都沒有領結婚證;
2.雙方雖領結婚證,但並未同居;
3.因給付彩禮,壹方生活困難。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在主張返還彩禮時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彩禮返還應嚴格限制。首先,當地人民必須有支付彩禮的習俗。如果沒有這種習俗,只是為了面子和排場,男方自願給女方壹些財產,是不能要回來的。其次,要看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如果彩禮交了還沒登記結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退回。再次,在結婚的情況下,彩禮返還應以離婚為前提。
綜上所述,結婚但未同居的,彩禮應返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給付彩禮的,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條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10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