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權益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點如下: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具體的民事和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是準司法的。
(4)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效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金。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因侵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賠償糾紛所作出的裁決。
(2)裁決所有權糾紛。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某種財產和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的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的裁決。這意味著在平等主體之間,壹方認為其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另壹方侵害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停止侵害,並責令侵權人賠償其侵害所造成的損失。?
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的比較。行政裁決,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行政機關解決糾紛,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於法院,所以這兩種行為有時被概括為行政正義。兩者的區別在於對象不同,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民事糾紛,行政復議的對象是行政糾紛。壹般來說,民事糾紛發生後,壹方可以訴至法院。為什麽行政機關也可以判決民事糾紛?主要有兩個條件,壹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解決;第二,當事人提出申請。只有在這兩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解決民事糾紛。
行政調解和仲裁的對象也是民事糾紛。但是,行政機關調解民事糾紛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映了糾紛雙方的意思,而沒有反映行政機關的意思,在壹方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能強制執行,即調解行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管理中,民事糾紛的仲裁只有壹種,即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去勞動局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勞動局的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中立的社會組織。當事人不服行政仲裁的,不得提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