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法院對加工合同糾紛有管轄權?
處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有兩個:壹個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壹個是合同侵權地的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主要是承包方根據定作方的具體要求完成加工生產,承包方的履約是以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人力為基礎的合同。因此,加工承攬人所在地應為合同規定的義務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
因此,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特別約定的,處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和處理承包人所在地。
律師建議,訂立加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加工質量、原料供應、風險負擔和交付方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加工合同有印花稅嗎?
加工合同印花稅為加工或承包收入的萬分之五。
加工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包收入額。
“受托方提供的來料加工訂貨合同記載加工費和原材料金額的,分別按照加工合同和購銷合同計算納稅,兩項稅款之和為合同的蓋章;合同中未劃分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委托方按照《加工合同》的規定在加工合同中提供原材料金額的,原材料金額可以不並入《加工合同》的應納稅額。但上述文件只規定“原材料”的金額按“購銷合同”征稅,沒有規定加工單位自己提供的輔料也可以按“購銷合同”征稅。因此,受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應並入“加工合同”的應納稅額。
加工合同要交印花稅,壹般是合同總額的萬分之五。加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的信息;承包項目和建設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