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政府部門因城市建設、公路建設等占用農村耕地。,那麽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就是政府部門與農民簽訂土地補償協議的日期;
2.企業為建設工礦企業占用農村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企業與農民簽訂土地補償協議之日;
3.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後,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不能按時支付,可能會面臨罰款等法律後果。
占用下列農用地建房和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1.林地,包括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開發林地、自留地、苗圃等。,不包括居住區綠化樹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範圍內的樹木用地、江河溝渠堤防保護用地;
2.草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3、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的附屬設施;
4、水產養殖用水,包括人工開挖和天然河流、湖泊、水庫、池塘及相應的水產養殖附屬設施;
5.漁業水域的灘塗,包括專門用於種植和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潮間帶和灘塗。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建設占用上述農用地,農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綜上所述,耕地占用稅是指城市建設、工礦企業建設、公路建設過程中,占用農村耕地所產生的稅收;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土地確權、登記、評估、入庫或轉讓之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