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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民事法院的上訴程序

最高民事法院的上訴程序如下: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當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的裁定駁回申請;

4.逾期不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5、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6、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法院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立案也不駁回申訴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民事案件審級制度;

1,基層法院審判:基層法院是民事案件的第壹審法院,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第壹審;

2.中級法院審理:對基層法院壹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中級法院上訴;

3.高院審理:中級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如仍有異議,可向省高院上訴;

4.最高法院審判: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司法系統的最高審判機關,對具體案件的審判進行再審或監督。

總結壹下,最高法民事案件的上訴流程包括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提交必要的申請和證據,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審查決定是否再審。當事人有權在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情況下向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對再審程序有明確的應訴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199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9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7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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