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是特定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客體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4.使用權抵押融資可通過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進行;
5.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不屬於個人財產;
6.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權利歸屬:宅基地使用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使用權的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3.使用權範圍: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於建造房屋,不得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4.使用權期限:宅基地使用權期限通常是長期的,但具體期限由當地政府規定;
5.使用權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但可以依法繼承。
總結壹下,民法典關於農村宅基地的規定包括壹戶壹地、特定用途、集體所有、申請使用、物權抵押、面積限制。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