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古代雅典的法律制度

古代雅典的法律制度

古希臘法律體系

壹、古希臘法律的含義和特征

古希臘法泛指古希臘世界現存的所有法律。其總的特點是:各城邦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多為系統的成文法律,內容詳細,部門齊全;缺乏像羅馬法那樣嚴格的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於法律內容的適用,而在於“正義”這壹抽象標準,因此在技術上更加靈活;在城邦法律的沖突中,出現了壹些古希臘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各種國家法律組成,條款和規則並不固定和嚴謹;希臘法中的沖突法比較發達。

二、雅典“憲法”產生的原因和歷史地位

雅典城邦是古希臘世界奴隸制民主的典型。公元前7-5世紀期間,平民和貴族之間的鬥爭導致了雅典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壹系列改革,雅典的“憲法”是由商業貴族選舉的幾位執政官創立和發展的。雅典是沿海國家,工商業發展較早,對外貿易發達,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勢力強大,依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貴族勢力相對較弱。在兩個集團爭奪主導權的鬥爭中,工商業奴隸主集團得到了農民和手工業者的支持。農民和手工業者是軍隊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的積極需求者。雅典全盛時期有9萬自由民和36.5萬男女奴隸。階級關系的狀況要求統治者緩和與自由民的矛盾,雅典城邦最終采用了民主和諧的國家制度。

雅典的民主制度及其“憲法”由梭倫的改革奠定了基礎,在公元前5、4世紀進入最發達時期。其民主特征表現為:形式上,允許所有雅典公民參與國家的日常活動,公民直接參政議政,行使司法權;對公職人員實行選舉制和任期制,有嚴格的監督制度和程序;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的集體會議制度;這些制度都是法律確認的,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制度直接捍衛民主制度。恩格斯評價雅典伯裏克利時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高度發達的國家形式”。這種民主政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進步意義,促進了雅典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並對後來的歐洲民主傳統產生了巨大影響。但是,雅典民主本質上是奴隸主階級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階級局限性。當時雅甸的市民還不到總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推行和實施也僅限於很窄的範圍;農民和手工業者不可能總是放棄生產去舉行會議,政治權力實際上是由少數有生產力的政治家掌握的;當選公職人員在年齡、財產資質、是否欠國家債務等方面需要具備壹定的資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當選;雖然人民議會是雅典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政治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它基本上是按照統治集團的意誌運作,從而實現奴隸主對奴隸的專政。

三、古希臘國家間關系法和戰爭與和平法。

由於古希臘各城邦相互獨立,互不隸屬,在社會、經濟或軍事需要下會臨時結成聯盟,聯盟成員壹般保持平等地位。就這樣,壹種類似於現代國際私法和國際法的國家間關系法和戰爭與和平法逐漸產生,成為希臘法律文化中獨特而寶貴的財富,為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私法提供了參考來源。

  • 上一篇: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 下一篇:關於英雄手抄報的簡單和美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