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限制商品買賣和營業執照的市場管理制度;
2.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商品和營業執照的市場管理制度;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該條規定,本罪主體願意指的是企業經營者,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沒有人不做生意”。如果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特殊主體,許多沒有任何營業執照(非經營者)的買賣貨物、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行為就不會受到處罰,所以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這是本罪主觀上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1,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無相關經營許可證倒賣茅臺酒,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