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任主體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借款人及其他使用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者;
(3)不能排除不能證明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補償的計算
高空拋擲物損害賠償壹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適用賠償原則,根據實際損失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因損失無法獲得額外收入。
3.高樓拋擲造成損害的免責
(1)能證明自己不是違法者;
(2)如果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其他人將被免除責任。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違法者?
(1)損壞發生時他不在樓裏;
(2)證明妳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的東西;
(3)證明自己的位置客觀上不存在拋擲物體造成損害的可能性。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高空墜物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壹定威脅,屬於違法行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權益,妳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不明物體或者墜落物造成損害的責任不明的物品。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