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本保單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天。
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