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建立個人信息安全數據庫,確定員工獲取信息的範圍、權限和程序,並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教育培訓計劃,對接觸個人信息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主管部門、崗位設置、職責和權限劃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體現:
消費者權益保護分為立法保護、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和社會保護。
1.立法保護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護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依法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法院依法及時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糾紛的案件。
4.社會保護是指組織和個人的社會監督;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消費者組織和行業組織對消費者的保護。
5.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好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於1996年3月15日公布實施,後於1998年6月65448日公布實施。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 * *第四章第三十五條,分為總則、管轄、受理程序和附則。適用於消費者為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就其消費權益發生爭議的投訴。
7.《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3月197日以國務院令第75號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辦法》,進壹步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的職能。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消費者投訴實施辦法》將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行政保護形式稱為消費者投訴,而不是申訴書,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其中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