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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調整範圍

行政法的調整範圍是行政關系。包括行政關系、行政法律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和內部行政關系。其中,行政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都是由行政關系派生出來的,而內部行政關系是行政主體單方的內部關系。

法律分析

行政法是調整壹定範圍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規定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活動和調整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行政關系作為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四類:(1)行政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其他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關系是行政關系的主體。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2)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所發生的各種關系。(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侵害,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向相對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救濟的決定。(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關系是最基本的壹種,行政法律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都是由行政關系派生出來的,而內部行政關系從屬於行政關系,是行政關系中壹方行政主體的單方內部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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