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上,政府只有控制稅收的權利。如果當年的稅收總額不足以支付財政、大型項目和軍費,就以未來的稅收作為擔保,向社會借款就是發行國債。央行只是國債的組織者,向政府收取手續費後,會幫助政府發行國債。政府債券的購買者將是基金、企業或個人。央行不能直接借錢給政府,因為它希望政府官員量入為出,以確保金融穩定和人民幣的保值。我水平有限,只能這樣回答妳。
第二,政府能否成為主要借款人?
政府不能成為主要借款人。
政府所需資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借款,但中央財政可以通過發行國庫券的方式向企事業單位借款。
政府借貸的經濟功能;
第壹,彌補財政赤字;
第二,為中央銀行買賣政府債券創造條件,以調節貨幣供應。
為解決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地方政府可以指定借款人,以地方政府未來預算資金為還款來源,以地方政府信用為擔保,可稱為地方政府貸款。地方政府指定的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已成為地方政府籌集資金的主要手段。
擴展數據:
壹、借款人的法律規定:
1,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合同債權。
包括:基於個人信托關系的債權。因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產生的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合同債權人向特定人教授外語的權利;債權人的不作為權。比如競業禁止協議;屬於從屬權利的債權。例如,不得單獨轉讓債權。
但如果從屬權利可以脫離利益而單獨存在,則可以轉讓。比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從主債權中分離出來,單獨轉讓。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禁止與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本協議與其他條款壹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此類債權不可轉讓。
3.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樣的債權禁止轉讓,所以依法不能轉讓的債權參照《合同法》以外的法律中關於禁止債權的規定。
4.轉讓人和受讓人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5.債權轉讓應當告知債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必要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的另壹方無法知道轉讓人已經轉讓了合同權利義務。轉讓通知應送達另壹方。
二、更換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2.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