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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土地證的三種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註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依法收回權利、期限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而進行的登記。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註銷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土地證書交回土地登記機構註銷。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記機構將予以公告註銷。

壹、關於吊銷土地證的規定

(1)土地證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權利或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2)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註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依法收回權利、期限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而發生的登記。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註銷土地使用權登記。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土地證書交回土地登記機構註銷。逾期不交回的,土地登記機構將予以公告註銷。

第二,吊銷土地證的條件

(1)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權利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2)國家組織遷移,遷移後不再使用的農民原有集體土地權利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被註銷。

(三)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喪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權利被註銷的。

(4)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國有土地登記。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六)土地他項權利的註銷登記。

三、土地證吊銷程序

(1)申請登記的是轄區內的土地;

(2)土地權屬註銷合法,證明材料齊全;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同時註銷土地證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前15日內持原土地證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註銷登記;

(五)因自然災害導致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權利註銷登記;

(六)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自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他項權利註銷登記;

(7)土地使用者和其他土地權利人未按本細則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按規定直接註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未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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