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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可以改變用途嗎?

誰擁有這個俱樂部?開發商可以改變會所的性質和用途嗎?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但並未明確會所是否屬於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同時,根據建設部相關規定,公共建築面積分攤不包括會所。從不動產登記和建築物所有權理論來看,如果會所沒有明確界定為屬於業主,那麽會所的所有權就應該屬於開發商。

因此,如果李湘綠洲的會所不分攤分攤面積,建築費用不包含在房價中,那麽會所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

但是,會所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兩回事。在上海市房產局的壹份文件中,對“會所”有過定義,即“會所是指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商業配套用房中,為業主提供商務、娛樂、文化、體育服務的場所”,這個定義應該更準確。所以會所的使用權是有限的,必須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和開發商賣房時的承諾使用。

李湘綠洲會所的不動產登記註明用途為“會所”,國土部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明確約定該小區有會所及配套設施2212.09平方米。同時,2003年業主入住時,在住宅使用手冊和業主手冊中明確寫明,有高級會所為業主提供娛樂設施。據業主介紹,當初這裏還有閱覽室、乒乓球室、臺球室、棋牌室、健身房、遊泳池。這就清楚的說明了業主購買開發商房子的因素之壹就是會所服務。李湘綠洲的會所,根據國家批復的規定和與業主的約定,在使用權上也是有限制的,即即使開發商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會所的用途,必須為業主提供娛樂設施。

李湘綠洲的開發商將會所分成幾個小房間,承包給個人做美容院、發廊、快餐店、茶館(兼做麻將館),這是違反規定和協議的。現在開發商把會所的壹部分改成了“李湘綠洲壹樓商鋪”對外出售,也沒有約定只能用來給業主提供娛樂設施。也是違約和欺詐。這種行為會讓會所完全被當成壹個普通的店鋪,業主們義憤填膺也是理所當然的。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李湘綠洲會所的所有權應屬於開發商,但開發商應根據其用途使用會所。即使轉讓會所所有權,也必須在轉讓合同中約定,不得違背會所的性質和用途使用會所。開發商應該糾正隨意改名銷售的行為,相關執法部門應該及時制止開發商的行為,業主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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