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參加我市新農合的農村居民和隨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醫療待遇的新生兒,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壹的,納入農村大病醫療救助範圍:
1.參加農村居民首診或主診兒童白血病(0-14周歲)、先天性心臟病(0-14周歲)、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結核病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
22種重大疾病,如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腦梗塞、血友病、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癥和危重孕產婦,其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
經新農合報銷後,個人費用超過3000元(含3000元)的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部分和個人費用超過3000元(含3000元)的政策範圍外部分。
2.除上述22種重大疾病外,當年農村居民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用由新農合報銷;
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內,年累計個人費用2萬元以上(含2萬元),政策外年累計個人費用4萬元以上(含4萬元)。
3.超出新農合報銷政策範圍的費用設定為醫療費用總額上限,壹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10%(含10%,下同),二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20%;
市級及市外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為30%,超出上限的費用不予救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