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經濟法主體
外國名字
經濟法主體
也被稱為
經濟和法律關系的主題
伴隨過程
在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過程中,
基本特征
地位等級等。
基本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或參與者。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有兩種方式:法定取得和授權取得。與民法和行政法的主體相比,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的本質屬性:
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即應當是壹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者,是這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者和維護者。無論是國家主體、組織主體還是個人主體,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的是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這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來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向和橫向的統壹性,這是由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中縱向和橫向因素的統壹性決定的。
最後,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以社會責任為標準來評價自己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及其法律行為。
主題分類
20世紀90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分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
與經濟法主題相關的書籍
經濟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調節法。前者分為代表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擔國家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控制主體(受控)。後者又分為代表國家管理或調控市場經濟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市場調節的主體,即調控(管理)主體和被調控主體(市場主體)。
第二,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這兩個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齊教授認為經濟法的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經濟實施。齊多鈞教授的壹種分類方法,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濟春等人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