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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有公民、法人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實踐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都被視為民事主體。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法律分析

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現代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兩個特點:(1)主體範圍的廣泛性。即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人包括有自然生命的公民(自然人)和無自然生命的組織——法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向單位或公民發行國庫券,是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進行的。(2)主體平等。即任何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有資格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任何法人在其權利能力範圍內都有資格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完全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根據權利和義務的承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分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主體。大多數情況下,雙方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以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但在某些情況下,壹方只享有權利,另壹方只承擔義務。比如,在贈與關系中,贈與人只承擔將贈與的財產交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只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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